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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般条款
第1条 – 购买方的购买条件

任何购买方(以下简称“买方”)的订单(以下简称“订单”)即视为完全接受本销售一般条款,特别是保留所有权条款,并放弃买方自己的采购条件,即使买方已向Jean Louis Richard(以下简称“JLR”)发送包含与本条款相同条文和/或与下文相反或对称内容的采购条件或其他文件。
本一般销售条款优先于任何未经 JLR 明确接受的其他一般或特定条件。如已接受的报价与本条款之间存在冲突,以报价中的内容优先于本销售条款中相抵触的条款。

第2条 – 订单接受

JLR 仅在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对口头或书面的订单承担责任。
买方的任何订单,在 JLR 收到后的五天内未被拒绝的,视为被 JLR 接受。买方取消已被 JLR 接受的订单,JLR 有权没收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此外,JLR 可向买方要求支付因执行订单产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 JLR 因买方取消订单而须取消第三方订单的费用,以及 JLR 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可能罚款。

第3条 – 价格

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否则价格以订单日 JLR 的价格表中的价格为准,或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价格为含税价。运输按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规则执行。
除非 JLR 与买方另行达成折扣协议,否则付款提前不享受任何折扣。

第4条 – 付款

4.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如下:
  订单下达时付款 100%。

4.2 买方无权以任何理由保留付款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性扣款。

4.3 如果付款延迟或部分付款,应付金额自动按下列利率计息:欧洲中央银行最近一次再融资操作利率 + 十二(12)个百分点。

4.4 产品交付或服务履行将被暂停,直至买方全额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及相关利息。此类逾期罚款无需提前催告,自动到期。

4.5 如果 (a) 买方未在约定日期付款,且延误非因 JLR;和/或 (b) 买方法律能力或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或其商业资产被转让、出租或入股或设定质押,或者(如果为公司)其管理人员或董事发生变动,或其法人形式或法律/财务状况恶化,从而不利于买方的信用,那么无论以前约定何种付款条件,买方对 JLR 的所有款项立即到期,无需 JLR 催告。

4.6 对于包含服务的合同,如因非 JLR 责任导致延误或中断,因延误或中断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加班费,将加到合同价内,并由买方承担。

4.7 若买方在以前订单中未履行其义务(例如拖欠或延迟付款),JLR 可拒绝销售,除非买方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或付清现金。

4.8 根据法国商法典 L441‑10 条款,如付款延迟,买方应支付固定金额 40 欧元 的追讨费用赔偿。

第5条 – 交付

5.1 JLR 将尽最大努力遵守交付期限。即使延迟,也不赋予买方取消订单或拒绝产品的权利;若交货延误少于四十五(45)个工作日,买方放弃任何赔偿请求。

5.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交付在 JLR 在买方指定地点备货并通知买方取货时完成。如果买方未能在 JLR 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产品,买方仍须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产品将由买方承担存储与搬运的费用、风险与责任。

5.3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产品运输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若发生延误、损坏或全部或部分遗失,买方应自行提出索赔,JLR 对此不承担责任。产品应在 JLR 交付时由买方投保,按 Incoterms 要求。

第6条 – 索赔与退货或取消服务的事先协议

6.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于交付产品的特性、数量或重量或对于服务的履行之类的异议,必须在交付之日起最迟五(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2 未经 JLR 书面提前同意,任何产品不得退回。退回至 JLR 指定地点,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经提前书面同意退回的产品,将由买方负责保管,并承担费用与风险。

6.3 无论如何:
  (I) 每件被认为有缺陷或不适用的产品必须附有说明退回原因的书面说明;
  (II) 除非另有指示,产品必须以原包装完好状态提交;
  (III) 产品不得因任何原因受到损坏、改动或(若为固定产品)移位。
若出现以上任何情况,JLR 将自动免除对买方或其权利继承人的任何保修责任。

6.4 JLR 提醒,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及其后条款的规定,法定隐蔽瑕疵担保可适用,但除非买卖双方明确接受相反约定。

第7条 – 所有权保留条款

7.1 JLR 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进行销售。在买方完成第4条款所规定的所有到期款项全额支付之前,JLR 保有所有交付产品的所有权;仅交付单据并不等同于付款。买方作为物的保管者,自产品交付之日起对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应自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 JLR 的产品在任何时候都可识别。因此,买方承诺按第5.3条款为产品投保。

7.2 若买方未支付到期款项或出现第7.3款所述情况,JLR 可选择要求全部或部分相关产品归还,买方应在接到 JLR 的首次请求后,自费将产品返还。若产品已经陈旧或损坏,贬值将被考虑在内,以确定 JLR 对买方的剩余债务。

7.3 在破产、停业支付或适用企业重整与司法清算等法律程序,或在友好解决程序启动情况下,买方必须立即通知 JLR,并在其费用和不延误的情况下,提供其库存中所有产品的完整、真实的清单,将库存置于 JLR 可处置之地,以便保存所有权条款可能实施。

7.4 在第7.2及7.3款所述情况下,买方未经 JLR 的书面同意,不得出售这些产品。

7.5 对于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出售且尚未支付、以价值方式清算或在买方与其下游买方之间未抵销的产品部分价格,JLR 可向下游买方索取该价格或该部分价格。为行使此权利,买方应在 JLR 的首次请求后,毫不迟延地提供所有相关下游买方(身份、数量、销售状态、付款方式与期限、发票、销售日志等)的资料或文件。

7.6 本所有权保留条款在 JLR 与买方之间商业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双方之间进行的所有品牌和类型产品的销售,无论已发生或将发生,都有效。

7.7 向 JLR 提出订单即表示买方无保留地接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

7.8 本条款在其所有规定中构成本质性条件,没有此条件 JLR 不会同意与买方订立合同,买方对此明确承认。

第8条 – 责任限制

买方承认,JLR 的责任仅在发生直接且物质的损害时成立,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对相关产品或相关订单的税前价格总额不超过百分之三十(30%)。

因此,该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延伸至:

  • 由买方未履行自身义务所引起的损害;

  • 间接的、特殊的、无形的或附带的损害,特别是以下经营风险:(i)利润损失,(ii)机会损失或预计收益损失,(iii)营业额损失,(iv)软件、数据或设备使用权的损失,(v)对买方或第三方的形象、信誉或知名度的损害。

买方亦保证 JLR 免受其保险人或第三方在超出本条款所设责任限度范围内的任何追偿或行动。

最后,对于因产品使用不当、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未遵守技术或文档建议所导致的损害,JLR 不承担责任。

第9条 – 其他

9.1 JLR 明确保留将订单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分包给第三方的权利,但这不改变其对买方的义务。

9.2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买方不得在未经 JLR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或让与订单或与订单有关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JLR 保留将订单所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 JLR、受 JLR 控制或与 JLR 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

9.3 JLR 若未能立即或偶尔行使本销售一般条款的某项规定,不得被视为对该规定的永久放弃。

9.4 若本一般条款的任何规定被宣告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余条款仍保持完全效力。

第10条 –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因法律所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被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运输受阻、原材料短缺或成本显著上涨、技术故障、分包商违约、战争、恐怖主义行为、骚乱、火灾、自然灾害、流行病,以及任何行政或法律措施妨碍合同正常履行。

若出现此类事件,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性质及预计持续时间。

JLR 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受事件影响的全部或部分订单,买方不得就此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第11条 – 时效

买方与本一般销售条款相关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应自产生事实之日起最多两(2)年内提出。

超过该期限,任何要求将不被受理。

第12条 – 住所选定

为履行本一般销售条款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行为,双方选定各自的注册办公地点为其住所。

第13条 – 环境

买方承诺严格遵守 JLR 关于产品产生废弃物及其可能退回的处理建议及义务,这些在合同及法律文件中有说明。

尤其是,买方应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废物管理、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4条 – 管辖权

本销售一般条款受法国法律管辖,不包括任何国际私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以及1964年7月1日的海牙公约。

因解释、履行或有效性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法国 Lisieux 的司法法院专属管辖,不论被告人数或保证情况如何。

第15条 – 遵守适用法律

本一般销售条款的制定遵守现行法律与法规。
因此,在适用法律明确禁止此类限制或排除责任的情况下,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或排除 JLR 的责任。

此外,若某项条款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则该条款视为未写入,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买方承认,本一般销售条款的目的并非剥夺法律赋予其的强制性权利,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或关于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则方面。